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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鼓励和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来区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1 | 来源:一点文化 |  本文被阅读 7071 次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鼓励和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来区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鼓励和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来区创业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高管发〔20161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潍坊高新区鼓励和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来区创业就业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2016226


潍坊高新区鼓励和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来区创业就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就业,助力潍坊高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到高新区创业就业的潍坊籍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办法所称“创业”是指本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就业”是指本人到区属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优惠政策 
(一)发放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省、市级政策资金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二)落实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享受省、市级政策资金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再给予每个岗位500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三)提供创业孵化载体。对入驻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免费提供孵化空间、电脑网络、路演场地等基础设施,可享受创业辅导、管理培训、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各园区) 
(四)评选优秀创业项目。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路演等方式,每年从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中评选10个左右优秀项目,项目在高新区落地转化的,可申请5―1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再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六)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根据其缴纳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七)发放博士、硕士生活补助。对区属企业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称职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4000元生活补助,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八)建立高校实训基地。鼓励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对“985”、“211”工程高校在校生到实训基地实习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多补助6个月。(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 
(九)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搭建高校毕业生服务平台,免费提供政策、信息、项目、技术等咨询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十)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对来区创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来区创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提供人才公寓作为周转住房。对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为2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区财政给予5―25万元的补助。对初次来区创业就业、3年内在高新区购买自有住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区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本办法的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二)保障经费投入。所需费用纳入人才工作专项经费。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宣传推介。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介我区发展环境和优惠政策,大力开展多种多样的招才引智活动,吸引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来区创业就业。 
四、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与潍坊市、高新区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各项补助资金包括国家、省、市相应政策资金及上级要求区财政负担部分。 
(三)非潍坊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高新区创业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党工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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