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签订省级“技改专项贷”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指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 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省级“技改专项贷”产品,明确贷款利率优惠等具体信贷支持政策;
(四)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BP;
(五)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
第七条 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推送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自主考察、筛选确定贷款项目及额度。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的项目企业也可自主与非合作银行对接,提出贷款申请,签订项目贷款协议。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手续完备、资料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确定银行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省财政贴息给予的优惠。经银行审核认定需要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优惠费率担保申请,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