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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1 | 来源:一点文化 |  本文被阅读 6430 次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GXDR—2016—0010003

潍坊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 

  《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4月21日 

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建设,奋力推进潍坊高新区“三次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潍坊高新区(含潍坊高新区滨海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条 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债权投资、贷款贴息、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五条 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对区内企业向高等院校、具有资质并经备案认可的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机构购买检验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企业诊断、咨询和培训等创新服务,经评审认定后,每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支持。 
  第六条 实施高新区科技发展计划。通过计划资金的支持,孵化一批“种子企业”、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壮大一批“科技小巨人”,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研究与开发。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区内科技企业开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科技创业计划,根据人才团队水平、技术研发能力、市场应用前景、融资能力等要素,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当年度区内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当年度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研发机构。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鼓励企业组建认定省级以上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以上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设立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能力,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当年度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600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水平。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按照获得省市补贴后的实际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给予补贴,没有获得省、市补贴的按照每年利息总额的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2年。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当年度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参与制定并获批以上标准的企业减半奖励;对新注册商标给予每件500元的补助;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服务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际注册商标,给予官费50%的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新并购知名国际品牌的,视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内影响力大小,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组建并获批国家级专业标委会(工作组)的企业,每获批1个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增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区内企业将企业标准转化为军用标准或制定军民通用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 
  (一)实施创业启航计划。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2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基准利率50%的贴息。 
  (二)实施科技创业券计划。对当年度毕业5年内的海外归国留学生和国家“211”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评选认定后给予最高5万元的创业券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一)鼓励建设众创空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行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按照实缴房租的30%给予创业券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建设孵化载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孵化器,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孵化器加强高水平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育,组织参加国家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孵化服务水平。 
  (三)鼓励平台载体资质认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服务平台,对当年度初次通过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CMA(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等资质认定的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建成启用的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取得“可信云服务”认证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科研条件平台、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来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认定为国家质检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省质监局认定为省级质检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 
  (四)支持企业开放共享科研资源。对区内拥有实验室、研发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等各类条件平台的企业,鼓励其技术研发设备、大型科学仪器等科研资源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面向区内小微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区财政科技资金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资金额度的50%给予匹配支持。
第四章 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科技园、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和大型央企地区总部,与潍坊高新区开展战略合作。对以上机构来区单独建设或联合共建的大学科技园、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根据建设和投资规模、服务水平、引进项目和人才(团队)数量、产业带动力以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经认定后给予100—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园区和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模式,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的区内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内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式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七条 鼓励申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当年度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申报入选的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在享受市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述扶持资金分四年发放。 
  第十八条 支持人才团队培养和人才载体建设。对当年度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申报入选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在享受市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述扶持资金分四年发放。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当年度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度认定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的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章 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对在海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首次公开募集(IPO)的,给予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8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对金融机构用于科技企业信贷投放产生实际损失给予代偿,优先支持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科技专营机构开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形成政银企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过桥还贷基金。由财政先期筹集资金,针对区内成长性好、治理规范、无不良情形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临时性周转借款,解决企业短期内流动资金压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贴息的定向扶持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减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整合投贷资源,对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获得的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等,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完善科技信用保证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信用保证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对信用保证机构开展的科技企业履约保证、出口信用保证、内贸信用保证等信用保证业务和科研人员人身商业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根据业务种类按照年度保费的20%—30%给予业务补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融资信用体系。依托工商行政管理和金融主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体系,形成企业信息共享新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创新驱动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当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无信用失信行为,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科技发展计划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并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3年内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确立奖励资金与社会贡献相对等的责任机制,强化企业发展使命和社会责任。对享受《潍坊高新区加快新兴高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和《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其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以评奖当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为上限。对企业已享受的高新区优惠政策从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潍坊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对口业务的办理,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如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新出台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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